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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玉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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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   
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   
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   
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   
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   
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   
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   
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   
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   
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 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

白玉历史悠久,源远流长。东汉系白狼国夷地。隋为附国所属婢药部落,曾慕义内附。唐隶吐蕃;宋属岭国。元初归附中央王朝,置“亦思马儿甘军民万户府”于沙马,属朵甘行都指挥使司,崇祯十二年(1639)后渐为德格土司所辖。清末改土归流于宣统元年(1909)置麻陇设治局,辖白玉一部分,清末宣统二年(1910)十一月设武城县,三岩委员,辖白玉盖玉区部分,同年改置白玉州,民国2年(1913)改称白玉县,隶属川边特别行政区。民国7年(1918)被藏军占领后划属西藏,历时14年。民国21年(1932)归属西康。1955年10月并入四川省。《清实录》记巴塘、德格两条传统入藏道路之间为“山暗巴地方系通藏大道”简称“山岩”、“山艾”、“山暗”。具有重要的战略地理位置。地处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,属横断山脉北段,金沙江上游东岸。位于东经98度36分至99度56分与北纬30度22分至31度40分之间。东与新龙县接壤,南与巴塘、理塘两县毗邻,西隔金沙江与西藏贡觉、江达县相望,北与甘孜,德格两县交界。东西跨越128.8公里,南北纵横143.4公里,幅员面积10591平方公里。属独特的大陆性季风高原型气候,年均温度7.7度。年降水量500–800毫米,年平均日照总数2133.6小时,年光合有效照射量65.5244千卡/平方厘米,县府驻地麻通镇,海拔3030米,城区河谷海拔2950米。辖1镇16乡156个村,总人口4.2万余人,其中藏族占95%以上。巴塘县、理塘县,西隔金沙江与西藏江达、贡觉县相望,北与德格县、甘孜县毗邻。